台鐵懲處春節休假非打壓工會?勞動部需重新裁決
網紅平台台鐵產業工會,2017年春節期間,發起集體休假抗議活動,參與「依法休假」活動的廖宜軍等337位台鐵產業工會會員,不滿事後台鐵要懲處,向勞動部申請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」,結果被駁回。他們不服提出行政訴訟,15日出現峰迴路轉結果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,認為勞動部裁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,判准撤銷原裁決決定,由勞動部裁決委員會履行正當法律程序後,再就雙方實體爭執部分,重做合法決定。本件可上訴。
廖宜軍等337位,台鐵產業工會會員,前年春節期間,不滿台鐵長年實行「日夜休」過勞班表、國定假日無休假,剝奪勞工休假權益活動,因此發起集體休假活動,表達抗議。事後,台鐵揚言要懲處331人,其中235人記1大過;6人記2小過;90人記1小過。為此廖等337人,向勞動部提出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」申請,要求就台鐵局相關行為,認定違反《工會法》,構成不當勞動行為。
但勞動部裁決委員認為,台鐵要求按照春節班表出勤、不出勤要記曠職,並未打壓工會,前年7月14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決決定。廖宜軍等337人不服,提出本件行政訴訟。北高行審理後認為,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,應由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,且在詢問程序終結前,主任裁決委員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最後陳述意見機會,這是法定必要之程序,另委員也要親自出席,不得委任他人代理。
經查本件裁決委員會在召開詢問會議時,有3位委員缺席,卻參與原裁決的作成,有未參與言詞陳述意見程序卻參與原裁決作成的違誤。本屆裁決委員共15位,依《勞資爭議處理法》第46條規定,裁決委員會應有3分之2以上委員出席,即應有10位以上委員出席才合於規定,扣除未參與詢問會議3位委員,原裁決作成僅有8位裁決委員合法出席,未達3分之2以上出席門檻,原裁決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,自屬違法。合議庭15日撤銷原裁決決定,命勞動部裁決委員會,履行正當法律程序後,再就本件實體爭執有無構成不當勞動行為,重新作成決定。網紅平台
(中時 )
文章出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90815004236-260402KO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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